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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材料要“见证取样”?如何“见证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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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材料要“见证取样”?如何“见证取样”?

发布日期:2022-06-22 作者: 点击:

哪些材料要“见证取样”?如何“见证取样”?

所谓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法定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中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要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要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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